为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0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推动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与职能机构
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工作,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的统一领导下,由全国工会“职工书屋”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推进,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作为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职能机构。
二、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一)全国总工会从2008年开始,每年自本级工会经费中投入2000万元专项资金,连续三年共投入6000万元,用于支持各地工会建设3000个“职工书屋”示范点。
(二)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需用工会经费开支的,必须将“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支出预算,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的预算、决算管理要求执行。
(三)全国总工会初步按每个“职工书屋”示范点援建两万元专项资金(含配送图书所需的相关物流费用),以配送各类图书和订阅一份《工人日报》的实物形式分配到各地“职工书屋”示范点。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按1:1的比例筹集的“职工书屋”示范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职工书屋”除房屋之外的基础性设施,包括购置必要的书架、桌椅、计算机、DVD播放器等基础设备及图书、报刊等。
三、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审批、严格管理。要自觉接受工会财务监督和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着力规范采购、配送操作程序,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采购与配送成本,以有限的资金为基层职工多购书、购好书。
四、资金使用方法与程序
(一)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年度总的目标任务,提出每年度的工作目标分解方案,并根据各地工会推荐的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名单,提出本年度为“职工书屋”示范点配送图书和工人日报的计划,以及本年度“职工书屋”建设资金预算安排,报全国工会“职工书屋”领导小组审定。
(二)全国工会“职工书屋配送中心”,根据全国工会“职工书屋”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目标,提出当年为各地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统一配送的图书书目及工人日报的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协调相关出版社、图书供应商,集中征集采购图书,为各地“职工书屋”建设提供图书征集采购、配送及售后服务一条龙服务。其物流与办公经费按不超过15%的比例,从“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中支付。
(三)全总财务部依据经全国工会“职工书屋”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配送计划,以及本年度“职工书屋”建设资金预算安排,将当年用于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一次性支付方式拨付工人出版社“‘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各级工会在“职工书屋”建设中拨款或支出专项资金时,在“工会业务费”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
五、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专题审议研究当年工作计划,提出实施“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资金使用和分配方案;听取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进展情况汇报;总结工作,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针对各地“职工书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使用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思路与应对措施。
(二)各级工会要按照全总的部署要求,依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规范“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使用方式,将“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支出预算,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的预算、决算管理要求,在“工会业务费”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和经审办公室要加强对“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和经费审计监督。
(三)工人出版社“‘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为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配送图书的书目以及相关的物流配送成本的预算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出具全年为各地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图书配送和资金使用的财务情况报告,报“职工书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保“职工书屋”建设资金的使用合理,操作规范和公开透明。
(四)对于各地工会通过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争取社会各方支持筹集的“职工书屋”建设资金、企业赞助及社会捐助,同样按照有关的财务规定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规范管理,确保各级工会“职工书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五)各级工会“职工书屋”要逐步建立健全图书采购制度、图书登记制度、借阅制度、赔偿制度、阅览室规则、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建立图书资产帐,做到帐物相符。定期统计图书外借量和阅览室阅读量,及时报上级工会“职工书屋”领导机构或工会宣传部。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总机关各相关部门,工人日报社、工人出版社)
主题词:工会工作 职工书屋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8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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