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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区域集体协商纪实——三门峡市总工会
2020-09-27 09:12:00 浏览次数:11185次
2020年4月28日,三门峡经济开发区2020年区域集体协商会议如约举行。 此次协商经过前期调研、制定区域集体协商工作方案、发出集体协商提示函、组建双方集体协商委员会、拟定区域集体合同(征求意见稿)、召开沟通协调座谈会、商定集体合同草案、发出协商要约、制定正式协商会议方案、培训职工方代表等一系列前期工作,历时近两个月。在协商会议上,协商双方就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缺勤“先休后补”问题、加班费计算基数和提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待遇等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稳定就业岗位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2020年区域专项集体合同》。
一、基本情况
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区始建于1992年,2005年通过国家审核,更名为河南三门峡经济开发区,控制面积10.9平方公里。建区以来,坚持“工业富区、商贸兴区、科技强区”的发展战略,以招商引资为龙头,以工业企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高利税、无污染、外向型企业,累计进区项目达865个,法人单位数265个,其中企业法人158个。目前已经形成电动汽车、精密量仪、纺织器材、化工制药、卫生保健、汽车配件等支柱产业为主导的现代化工业格局和以汽车、建材、家具三大批发零售市场为主导的集商贸、科技、工业、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性经济开发区,现有企业职工5700人。2019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32.7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8.9亿元,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6.7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3.9亿元,完成进出口总值1.5亿元,实际利用外资2436万美元。其中速达电动汽车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双认证”,实现河南省本土品牌基本乘用轿车和纯电动汽车“双突破”,2020年4月首次实现对德国出口。
二、协商背景
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为积极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区内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岗位,维护职工权益,推动区内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全区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和三门峡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关于贯彻落实“实施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发区工会办事处和各企业基层工会组织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在市总工会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从2020年3月下旬开始全面启动区内企业的集体协商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较少,部分企业工会组织力量薄弱,职工不会谈的现象比较普遍的问题,为提高协商效率和协商质量,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聚集的风险,减少企业职工因开展集体协商对工作时间的占用,经过广泛征求企业和职工意见,并报请三门峡市总工会同意,决定在区内开展区域集体协商。其目的是通过开展区域集体协商,引导辖区内职工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齐心协力与企业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三、前期准备
1、深入企业调研制定区域协商方案
为高质量推进区域集体协商工作,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集体协商质效评估的要求,开发区工会办事处在三门峡市总工会和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的具体指导下,针对区内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职工反映的劳动关系领域的问题,深入区内13家工业企业和三大市场数十家批发零售门店进行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企业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于3月底制定了《三门峡经济开发区2020年区域集体协商工作方案》。
2、召开座谈会发出区域集体协商提示函
2020年4月2日,按照《三门峡经济开发区2020年区域集体协商工作方案》的安排,开发区工会办事处召开了由区域内部分重点企业代表和工会负责人参加的“三门峡经济开发区2020年区域集体协商座谈会”,座谈会就辖区内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和职工权益问题研究探讨解决办法,座谈会还就2020年区域集体合同的基本构架进行了酝酿。
2020年4月3日,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工会办事处向辖区内企业发出《关于开展2020年区域集体协商的提示函》。提示函就协商主体、双方代表的产生、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及其他事宜提出要求,并就协商议题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企业和职工意见。
3、组建双方协商委员会确立协商主体
鉴于目前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只有工会办事处,没有区域性企业组织,存在着开展区域集体协商时企业行政方协商主体的确立比较复杂等问题,原设想由开发区管委会工信局作为区域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主体,但市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认为,这样做不利于提高企业的认可度。按照三门峡市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的建议,创新工作思路,一是在区工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由辖区内各企业推荐行政方协商代表组成企业方集体协商委员会;二是为提高职工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由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工会办事处按照《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关于协商代表的相关规定,组织辖区内企业职工选举推荐职工方协商代表,并经过公示后组成了职工方集体协商委员会。2020年4月10日,在区工信局和区工会办事处的协调组织下,集体协商双方各自组建了协商委员会。参加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按程序进行公示,征求职工意见。
4、拟定集体合同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15日,双方协商委员会经过对协商议题征求意见的分析整理,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各企业和职工提出的问题和诉求,本着“稳就业构和谐促发展”的区域集体协商指导思想,按照打赢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场战役协商思路,开发区工会办事处会同三门峡市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拟定了《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稳定就业岗位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2020年专项集体合同(征求意见稿)》。
5、发出要约召开沟通协调会
为加快此次区域集体协商工作的进度,在《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稳定就业岗位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2020年专项集体合同(征求意见稿)》拟定后,2020年4月16日,开发区工会办事处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方集体协商委员会发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2020年区域集体协商要约书》。2020年4月20日,企业方集体协商委员会答复应约。双方约定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由双方协商委员会成员参加的非正式协商会议“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区域集体协商沟通协调会”。
6、通过沟通协调促成合同草案形成
2020年4月23日,由双方协商委员会成员参加的“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区域集体协商沟通协调会”召开,就《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稳定就业岗位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2020年专项集体合同(征求意见稿)》逐条征求双方代表的意见。沟通座谈会就疫情防控期间适时调整用工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优先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生活费发放、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降低薪酬及工资延期支付等问题达成初步共识,并就集体合同的绝大部分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但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缺勤“先休后补”、加班工资计算、技术人员及高技术工人待遇等问题上分歧较大,需要会议后继续征求意见和协调双方立场,双方约定在2020年4月28日召开正式协商会议。
7、制定协商会议方案培训职工方代表
在双方约定正式集体协商会议议题和日程之后,为了提高协商的成功率和协商质量,实现职工方提出的协商目标,开发区工会办事处在三门峡市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的帮助下,根据4月23日双方确定的协商议题和在沟通协调会议上企业方对议题的立场,制定了《三门峡经济开发区集体协商会议方案》,将正式协商会议的主要议题的政策依据和数据信息整理归纳为职工方发言提纲。2020年4月27日,开发区工会办事处邀请三门峡市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针对协商议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协商策略和技巧培训,通过培训和模拟协商演练,进一步增强了职工方代表的自信力。
四、正式协商
2020年4月28日上午,三门峡经济开发区2020年区域集体协商会
议召开。参加正式协商会议的双方代表各7人,书记员2人。
协商会议由职工方首席代表主持,职工方首席代表首先向全体代表介绍此次区域集体协商会议的筹备情况及双方代表的产生过程,并请企业方首席代表向全体协商代表介绍区内企业复工复产后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态势。
企业方首席代表表示,今年以来,区内企业面临着国内国际疫情防控相互交错的冲击,生产经营遇到一些前所未有的困难,此时此刻,引导职工和企业通过区域集体协商,共商共谅,妥善处理区内企业复工复产出现的问题,是非常必要和非常及时的。作为企业方首席代表,希望双方代表通过集体协商这种形式,更好地引导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关心企业生存发展、帮助企业战胜困难,形成职工关心企业、企业关爱职工的良好氛围。
随后,双方就本次协商会议的议题、会议纪律及发言人等问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后双方正式协商开始。
五、协商过程
议题一:企业方提出:因疫情防控职工不能按时返岗而造成的缺勤,用“先休后补”的办法,将职工缺勤天数调整到返岗后利用加班补回。
首先发言的企业方代表指出:前一时期,因疫情防控职工不能按时返岗而缺勤,造成企业减产,订单无法按时交货,同时也造成职工工资收入的减少。企业方提议用“先休后补”的办法,将职工缺勤天数调整到返岗后利用加班补回。
职工方表示,按照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按照这一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的职工,在其年休假没有用完之前,不能视为缺勤,因此,也不存在返岗后补班的问题,其缺勤天数应优先从年休假中扣除。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返岗的职工,应按《通知》规定发放生活费。
对职工方的意见,企业方代表解释道,区内企业在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批准复工复产前的停工停产期间,都按有关要求发放了生活费。我们提出的缺勤是指在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批准复工复产后,职工应返岗而未返岗造成的缺勤。如果给这部分职工发放生活费,势必会给已返岗复工的职工带来新的不公平。
对此,职工方表示理解,但对于企业方提出的以“先休后补”的办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职工缺勤问题,应按国家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对职工方的意见企业方进一步进行说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按照这一规定,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在以后安排劳动者补休来进行弥补,而不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那么,职工在企业复工复产后因疫情防控原因造成的缺勤,我们可以视为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后再安排的补休,只不过是让职工休息在先,补班在后。其实际意义是完全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
经过职工方代表的商议,同意了企业方的意见,但提出企业在安排职工加班补勤时,应首先考虑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方同意了职工方的意见。
议题二:职工方提出:加班费计算问题。
职工方代表指出:辖区内部分企业复工复产后,为了弥补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欠产和赶回工期,造成职工经常加班加点;部分企业由于职工返岗人数不足,只能靠已返岗职工加班维持生产运行。这些做法,大部分职工是理解的。但部分企业加班费的计算不合理,影响了职工加班的积极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进度,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计发加班费。
企业方代表表示,由于疫情防控企业订单逾期交货现象严重,不得已安排职工加班,大部分职工给予大力支持。目前区内大部分企业处理职工加班问题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解决,一是在职工加班以后给予调休处理;二是实在不能安排调休的,按员工的基本工资或者标准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如果把因加班而产生的绩效也按倍数计算,造成企业人工成本的多重核算。因此,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只包括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部分,而绩效工资作为职工的绩效按月考核计发工资。
职工方代表指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精神,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费基数,也没有约定具体的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已经通过《工资分配制度》等制度的形式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了规定,并征得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那么,就可以以规章制度规定的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为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对职工方的意见,企业方表示过于复杂,企业不好掌握。鉴于这次是区域性集体协商,加班费计算办法不宜过细,可以提出一个关于加班费的最低标准,供区内企业参照执行。
职工方认为企业方的意见很好,按照国家关于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计算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出以下意见:区内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其加班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0%;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其加班工资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企业现行加班费标准高于此项标准的,按企业现行标准执行。
对职工方代表提出的办法,企业方表示赞同。但同时认为还不够具体明确,应该将相对比例数直接换算成绝对数,这样对企业便于操作,职工一目了然。提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月工作为21.75天和174小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根据这两个规定,将区内企业加班费最低标准分别换算为: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其每天的加班费标准不得低于175元;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16.5元,企业现行加班费标准高于最低标准标准的,按企业现行标准执行。
职工方对这个方案表示赞同,但认为这个加班费最低标准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看能不能在这个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些?意见是:区内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其每天的加班费标准不得低于200元;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19元。
企业方表示,目前区内企业在国内国际疫情防控的轮番冲击下,复工复产面临较大的困难,作为企业职工应当在困难的时候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区内企业有许多职工不计报酬加班加点,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做出了很大贡献,有这样好的职工,我们有什么困难不能克服呢?
协商结果:区内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其每天的加班费标准不得低于180元;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19元。企业现行加班费标准高于最低标准标准的,按企业现行标准执行。
议题三:职工方提出:提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待遇。
理由是:近两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相继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但目前区内企业各类科技人员只占职工总数的3.9%;技术工人占32%,高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占12%左右,技师和高级技师只占技术工人数的3.8%。2019年,区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月工资在4500元左右,技术工人平均工资每月在2800元左右,高级工以上高技术工人月平均工资在3200元左右。2019年区内大部分企业没有为职工增加工资待遇,而同一时期我市物价指数上涨近4%。从这些数据分析,无论是从科技人员或高技术工人的比例构成还是科技人员或高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来讲,都不足以支持区内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有相当数量的科技人员和高技术工人在征求意见时提出,要在企业工资结构中要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合理确定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希望在2020年为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增长8%左右的工资。
对此,企业方表示,区内企业处于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大环境之中,能够吸引高科技人员的条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区内企业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在科技人员和高技术工人待遇方面没有什么吸引力力,无法与沿海企业和内地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抗衡。近两年来,在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下,区内企业最大限度的提高了科技人员和高技术工人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但由于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部分企业连正常发工资都存在困难,目前谈增长工资对企业来说是比较困难的。
职工方对当前企业面临的困难表示理解,但提出可以先就提高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待遇建立一种机制,以保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其待遇得到相应的提高。建议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企业方同意在集体合同中写明: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紧接着,职工方代表提出,今年二到四月份,由于受疫情防控的影响,部分企业出现降低职工工资现象,造成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得不到保障,希望通过这次区域集体协商,建立科技人员和高技术工人最低工资保障机制,并提出以下意见:
1、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科学技术人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上浮80%;生产一线高技术工人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上浮50%。
2、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科学技术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上浮60%;生产一线高技术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上浮40%。
对职工方意见企业方表示同意,并提议在职工方意见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条,即:本辖区内其他产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上浮40%。理由是区内三大市场服务性企业较多,有许多中高级管理人员也是重点引进的人才,因此,提高对这一群体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这一议题上双方很快达成共识。至此,协商会议的主要议题协商完毕。按照会议议程安排,在书记员宣读《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稳定就业岗位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2020年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之后,双方举行了签字仪式。
六、履约机制
职工方首席代表提议,为做好集体合同的落实工作,建议协商会后,请三门峡市总工会、开发区管委会工信局会同开发区工会办事处与双方协商委员会共同组成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区域集体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小组。
企业方首席代表表示同意。
七、几点启示
(一)新冠肺炎疫情给劳动关系领域带来新的挑战,但同时也给集体
协商工作注入新的活力。集体协商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把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问题的作为协商议题的切入点,集体合同要体现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作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如此次协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用“先休后补”的办法,将职工缺勤天数调整到返岗后利用加班补回的议题,即在一定程度弥补了企业用工短缺,也帮助职工增加了收入。
(二)区域集体协商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要制定好集体协商工作方案,科学安排和统筹规划区域集体协商的各个节点,才能提高协商效率和质量。
2、组建区域集体协商双方委员会,以提高职工参与率、知晓度、满意度和企业认可度为落脚点确定双方协商主体。
3、做好区域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的培训工作是区域协商的重要环节。其培训内容主要有几个方面:涉及疫情防控协商议题的政策依据、协商议题的数据来源及应用分析、企业方可能利用的政策及数据信息研判、协商会议的整体策略安排、职工方代表发言分工及配合、2—3次模拟协商演练以及职工方代表对协商议题的掌控能力。
2020年4月29日